医疗纠纷患者维权|本周高频:和解与执行(202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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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结论:医疗纠纷患者维权,最常见的失败不是"没道理",而是两头踩坑——和解协议签得太早,胜诉判决执行得太晚。病历复制封存是证据链的起点,2026年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,患者一方应先把病历固定好,再谈和解与执行,顺序错了往往很难补救。

深圳医疗纠纷患者维权时,高频卡点集中在两处:一是病历复制封存与证据没做扎实,二是和解与执行环节掉以轻心。本文用5个常见误区,拆解本周高频问题(2026年适用)。

Q1:只拿到出院小结,能证明医院有过错吗?

误区:不少患者以为医院给的出院记录就是"全部病历",拿着它去谈赔偿。实际上,出院小结只是病历的一部分。

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,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住院志、医嘱单、检验报告、手术及麻醉记录、病理资料、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;患者要求查阅、复制上述病历资料的,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。

反例:一位患者只复印了出院记录,未复制手术记录和麻醉记录,事后医院称"病历就这些",患者难以证明缺页或修改。

  • 书面提交复制申请,逐项列明所需病历名称;
  • 复印后要求加盖医疗机构证明章,核对页码是否连续;
  • 发现缺页、涂改的,当场书面记录并要求说明;
  • 医院不配合的,可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映。

从深圳地区医疗纠纷案件的普遍情况看,法院对病历形式要件审查较严,复印件加盖公章、页码连续是基本要求。

Q2:医院说"先签和解协议再谈赔偿",能随便签吗?

误区:协议里写"一次性了结""放弃全部权利",患者没做鉴定、损害后果尚未定型就签了字。

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,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,行为人有权请求撤销;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,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,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,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。但撤销权有期限,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(第一百五十二条)。

真实司法观点提示:在未明确伤残等级、后续治疗费用的情况下签订明显低于实际损失的协议,患者事后主张撤销难度较大,举证责任也更重。因此,谈数额前先固定病历、必要时先咨询或申请医疗损害鉴定,是更稳妥的做法。

Q3:病历封存只封复印件、清单不写清,有什么风险?

误区:有的患者认为"拍照留存就行",或封存时清单只写"病历一份",双方没签字。

法律依据: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》第二十四条规定,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、启封病历资料的,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,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,由医疗机构保管;第二十五条规定,疑似输液、输血、注射、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,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封存、启封。

  • 封存清单逐页写明名称、页码、份数,双方签字并注明日期;
  • 封条骑缝粘贴,拍照或同步录像留痕;
  • 必要时请律师见证,避免日后对封存过程产生争议;
  • 怀疑封存后"补写"的,可申请笔迹或形成时间鉴定,并结合前后矛盾之处举证。

Q4:和解协议签了、钱没到账,能直接申请执行吗?

误区:以为只要签了协议就自带强制力,对方不付钱只能干等。

关键区分:

  • 经法院出具调解书的,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;
  • 经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和解协议,可直接申请执行;
  • 普通双方签字的和解协议,需先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,才能进入执行程序。

因此协议中应写明付款时间、逾期利息、争议解决方式。对方逾期不付的

吴勇律师 合伙人律师 执业机构:广东跨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:14403201110047359 适用及服务地区:深圳 更新于 2026-10-06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